2007年12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精神损害可以索赔1元吗?
董蓓

  仙居王贵同学问:
  贵报12月4号的《员工检举领导被判不侵权》一文中写到,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并“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”。我觉得精神损失费只要求赔1元有点不可能,是不是在编排的过程中出现了错误?

  本报释疑:《民法通则》第120条规定,公民的姓名权、 肖像权、 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索赔“精神损失费”的依据,就是该条款中的“可以要求赔偿损失”。
 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多少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(二)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;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(六)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。
  可见,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度。所以,当事人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,索赔1元或者1万元都是当事人的权利。法院可根据上述标准,在当事人诉求范围内判决。
  因此,起诉精神损害赔偿1元是法律允许的,不是文章出了错。